4名北京“的哥”状告出租车公司违反规定滥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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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9:07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出租车司机状告所在出租车公司违规收取双燃料改建费的案件。初某等4名原告诉称,他们于2001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公司向他们提供出租车辆,他们每月向公司交纳相应承包金。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书第六条第4项中还约定:“双燃料车型,合同期内前两年每月承包金加收200元。”公司签订合同时称,加收的200元承包费为“双燃料改建费”。
近日,4名原告发现北京市交通局早在2001年7月3日即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企业监管的意见》,其中第二项规定,司机完成运营经济指标所需燃料费、车辆保养维修费及清洁燃料设备和其他车辆运营设施所涉及的费用,均属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嫁给司机。 4名原告认为,公司违反了规定,应该返还他们多交的每月200元的“双燃料改建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