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因滑雪相撞致死案判决 滑雪场及撞人者互负连带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9:37 黑龙江日报 | |||||||||
贾晋璇 刘军 记者 卢军 邵晶岩 法院一审认为,滑雪场虽系娱乐、健身的场地,但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经营者应做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本报讯张某与同事一起滑雪游玩,不想却因滑雪场内的一个缓坡而与同事陈某相撞
去年1月30日,张某和同事陈某等十余人一同来到哈市郊区某个体滑雪场滑雪。上午10时许,张某等人到滑雪场滑雪,张率先滑下,紧跟着陈也滑了下去。此时,意外发生了,张下滑到终点处时,其落点正好有一个缓坡,滑雪圈在惯性的作用下又倒滑回来,而陈也滑了下来,只听一声闷响,两人在巨大的冲力下相撞在一起,张当场昏迷,陈也受了伤,张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3月,张某的家属将滑雪场的业主冯某和撞人者陈某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滑雪场虽系娱乐、健身的场地,但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经营者应做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冯某经营的滑雪场在终点处未设防护网,且又有一缓坡,设计不合理是导致此次受害人张某撞伤致死的主要原因。陈某在张某没有安全撤离之前擅自下滑,是导致张某撞伤致死的次要原因。业主冯某与撞人者陈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冯、陈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5万余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后,冯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