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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的艾滋病索赔案休庭案件性质产生争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0:39 中国西藏新闻网

  郭毅

  “本案审理全国关注,本庭合议后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现在休庭择日宣判。”19日15时44分,审判长手起槌落,国内最大的艾滋病索赔案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历时三天庭审完毕。

  三天庭审有两天时间用于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8份,北安建设农场提交1份,职工医院提交书面证据130余份。

  双方质疑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次是本案赔偿责任由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独立承担还是建设农场也负连带责任。

  这两个焦点直接关系本案的赔偿结果:“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年限20年,“医疗事故赔偿”造成死亡的最多赔偿年限6年。现任农场职工

医院院长周晓梅透露:职工医院仅有38名医护人员,固定资产100多万元,现去年利润只有40多万元。本案原告请求赔偿额高达3000万元。案件定性、责任人确认是赔偿数额和能力的关键。

  第三天的两轮辩论也是围绕这两个焦点进行的。

  原告依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卫生部《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采供血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着力辩明本案性质及北安建设农场不可推脱的连带责任。

  被告则辩称,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身损害的事故。”被告是在对原告进行医疗活动中,因违反了卫生部颁发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规定,使原告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是由于医疗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其次,由于被告是在对原告进行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而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阐述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本案原告没有与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原被告还就本案原告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发生辩论。

  最后被告还提出:无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必须进行伤残鉴定,并按照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方赔偿生活费、被扶养人和赡养人的生活费。另外,HIV病毒有潜伏期,应在发病时计算赔偿时间。

  本案宣判将择日在北安建设农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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