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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见女儿 法院难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2:50 新闻晚报

  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监狱里开庭审理。没有财产的纷争,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作为被告的于某只有一句发自内心的请求:惟有思念女儿,希望妻子杨女士配合他,将女儿每月一次送往监狱,让他探视。

  这一切因于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而起。在他“不自由”的前提下,他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贪污无期徒刑

  于某复员后来到某银行的分行保卫处工作。因工作努力从一名普通保安,做到企业柜出纳员,又被提升为企业柜组长兼人民币企业柜复核。1999年,于某利用负责办理企业透支手续费扣除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客户退票罚金不入账的手法侵吞公款。

  于某的第一笔不义之财只是1元几角的罚款。但几次得手后,他便不满足于小打小闹了:到2000年9月,他侵吞公款人民币58900余元;2000年10月至2001年7月,他采取做假传票,虚结银行利息等手段,侵吞人民币3278400余元。

  随着口袋的“膨胀”,于某的生活也丰富起来。他拥有了轿车,

数码相机,名表等各种名牌产品,更是多了两个情人,对她们出手大方。心理阴影不会因得意的表象而消除,于某从未摆脱过内心的犯罪感。当银行查账时,做贼心虚的他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近340万元的事实。

  2001年11月底,在上海市一中院判决,于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那年,于某不过35岁。

  思念想见女儿

  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吴钟俊律师,是当年于某的辩护律师,在于某的

离婚案件中是他前妻杨女士的代理律师,他对于某的家庭情况较为熟悉。看着一个原本美满的家庭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吴钟俊律师深为惋惜。

  吴律师告诉记者,于某和前妻杨女士在银行工作中相识,于某聪明能干,杨女士漂亮贤淑,在同事眼里是天造地设的一对。他们感情深厚,1999年,女儿茵茵诞生。

  2001年,于某东窗事发。之前,杨女士对丈夫种种劣迹毫不知情。开庭时,杨女士木然地坐在旁听席上,丈夫的陈述让她心如刀绞,当得知丈夫对婚姻的背叛时,她更是欲哭无泪。于某锒铛入狱,当时有人问杨女士是否会离婚时,她强忍住悲痛:“现在我们情绪都不好,等过段时间,待心情平静后再做决定。”

  随后几年的时间里,杨女士从没有间断过去监狱看望丈夫。

  2005年9月,杨女士经过考虑,向法院提出离婚。11月,卢湾法院在监狱内开庭审理此案。吴律师告诉记者,单位分房归杨女士所有,女儿由杨女士抚养,于某没有异议,他只是重复说一句话:“惟有思念女儿,希望杨女士配合他,将女儿每月一次送往监狱,让他探视。”

  杨女士觉得,女儿才6岁,不同意将女儿带到监狱。最后法院对两人离婚予以准许。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到监狱探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所以对于某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

  探视实在很难

  “思念女儿,要求前妻带着女儿监狱会面,于某的要求完全可以理解,但他不能只顾自己的感情需要。”吴钟俊律师说,“法律赋予于某探视女儿的权利,但如何实现要靠他自己。法律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其他人对于探视权妨碍的排除,而不在于探视权的实际行使。”

  吴钟俊律师进一步解释,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从这起案件来看,他们的女儿茵茵才6岁,监狱的氛围对她的年龄而言,显然不适合。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等到茵茵18岁,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到监狱去探望父亲。

  “我见到不少服刑人员的家属,带着孩子一同前往监狱看望亲人,但这些孩子基本上都十四五岁了,都已具备了一定的承受力。其实,探视权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保证单亲子女的身心健康,其次才是父母自身的精神慰藉。”

  据吴律师透露,杨女士仍在银行工作,茵茵现在和妈妈、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她活泼伶俐,还会弹钢琴。于某出事时,茵茵才2岁,“父亲”在她的记忆中已很淡薄,即便她偶尔问起“爸爸在哪里”,杨女士也只是淡淡回答:“爸爸出差了。”

  两难选择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务部主任科员蔡斌向记者表示,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推行的文明执法十项措施中的规定:为服刑人员与亲属间会见提供便利。茵茵作为于某的直系亲属,如果杨女士愿意带她前来看望于某,那是没有问题的。

  服刑人员的会见分为两种,普通式管理和宽松式管理。普通式管理是指,见面双方拿起话筒,隔着玻璃通话;宽松式管理是指,服刑人员表现良好,在干警的监听下,见面双方围桌谈话。考虑到监狱的氛围不利于儿童,上海的监狱都设置了儿童会见室,里面有玩具等物品,环境温馨宜人,希望以此将监狱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

  对这起“探视权”案件,蔡斌将其归为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监狱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利是事实,于某也确实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前妻带着孩子前去探视;另一方面,于某是一名服刑人员,从这一角度而言,亲情的纽带,会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起到积极作用,会帮助他树立信心。

  “等茵茵懂事,如果见面不方便,茵茵可以通过电话、写信等方式,和于某进行沟通交流。毕竟,孩子需要父爱的体验,服刑人员也需要亲情的支撑。”作者:□晚报 焦晓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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