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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犬年管理费3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1:17 深圳晚报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

  一只犬年管理费300元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昨天下午结束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规定,特区内外养犬管理费统一为每年
每只300元,犬只伤人的养犬者将被处以一千元罚款。

  《条例》实行特区内外统一管理,将管理费规定为每只犬每年300元。区主管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扶助犬,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关于犬只出入的公共场所,《条例》把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严格禁止出入的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第二类是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自己决定是否限制进入。第三类是社区和住宅区,由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公约划定居住区内禁止遛狗的区域。

  《条例》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同时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如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还将被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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