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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员临时外出 可享受异地就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杨贻兰

  本报讯 省医保中心昨日对省、部属驻榕单位异地就医的医保对象及医疗费结算方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临时外出人员(因公出差、探亲),因患急性病需在异地(不含境外)住院治疗的,亦被纳入异地就医范围。

  省级医保异地就医

  审批办法及对象

  据悉,可申办异地就医的省级医保对象主要为: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工作人员、转外就医的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就医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各参保单位中,符合申办异地就医的医保人员需要申办异地就医卡的,须根据就医需要向所在单位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填写《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申请表》,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经登记批准后,异地就医人员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并享受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

  拟申请到省内各设区市中心城市就医的省级医保参保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异地医疗核准登记手续,省医保中心负责印发异地就医卡。

  据悉,退休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的异地医疗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一般不得变更指定的就医地和定点机构。异地就医人员使用异地就医卡期间,参保地社会保障卡暂停使用。

  异地住院应在

  指定的医疗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临时外出人员(因公出差、探亲)因患急性病需在异地(不含境外)住院治疗的,一般应在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备案。

  退休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参保人员(不含境外),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指定范围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般应在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省外或省内未实施医疗保险联网区域住院的,应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备案,以作为稽核、结算医疗费用的依据。

  异地就医人员

  医疗费结算方式

  据介绍,异地就医人员在全省医保联网区域就医购药的,凭异地就医卡在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可享受省本级医疗保险待遇。

  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外或省内未启动全省医保联网区域就医的,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资后,回省医保管理中心按省本级医保有关规定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的3月31日,每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顺转到次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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