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黑势力犯罪高发期 存在弱势人群转黑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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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5:50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 据了望周刊报道,打黑除恶可以赢得民心,有黑不打将失去群众——这是自2000年全国开展打黑除恶行动以来,各地政法干部最深切的感受。打击黑恶势力,必须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明说,涉黑犯罪同一般刑事犯罪不一样,它侵害的是三个客体:人民生命财产、市场经济秩序、基层政权。因此,可以说“打黑”是一场“政治仗”
文章表示,打击黑恶势力首先要发动群众。党和政府要出面,向群众证明有决心、有能力铲除黑恶团伙。 文章指出,打黑除恶还要开辟反腐败“第二战场”。腐败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黑恶势力为腐败提供“动力源泉”。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四大标准中就有具备保护伞这一条,因此只要“打黑”就要动保护伞,只要动保护伞,就会牵出腐败现象。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甚至组织部门应同步介入。 文章同时指出,打黑还要完善制度,压缩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一批关注涉黑犯罪的政法机关负责人或专家学者认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消除涉黑政治“暗疾”,一个根本的办法就是从制度着手,不断完善、创新各项制度。审判过涉黑案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刑庭庭长曹允志说,可以探索建立涉黑案件倒查“问责制”。 文章说,调查时发现,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的现象。社会弱势人群增加,一些矛盾激化,社会扶助与关爱缺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土壤。 文章分析称,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基层组织相对弱化,社会管理机制薄弱。一些利益关系本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来管理和调控,可由于这些部门管控不力,一些人转而求助于黑恶势力“摆平”,黑恶势力趁机做大,一些“弱者”,就是这样逐渐蜕变为“恶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