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持刀抢劫反被砍伤被告人的抢救费用谁来承担颇费思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8:54 检察日报

  本报海安1月20日电(刘荣庆 周建明) 一歹徒持刀抢劫被被害人砍了19刀,逃跑途中遇到警察,他谎称遭抢劫,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而保住性命。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月20日,这位自作聪明的抢劫犯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700余元。但后来遇到的问题是,因抢劫犯于某家庭经济困难,其抢救费用还没有与医院结清,该费用由谁承担颇费思量。

  无钱生活,起念抢劫

  被告人于某本是一名木工,想

出国打工。2005年初,其到县城后却未能成行,于某觉得无颜回去见江东父老,遂住在县城旅社,其间,妻子送来2万元给其零用。从2005年8月28日起,于某已无钱交纳每天10元的住宿费,遂产生抢劫的邪念。于某经过连续两天的观察后,遂将作案目标选定为身体瘦弱的“摩的”司机周某。

  当月30日晚上,于某随身携带从旅社偷得的一把菜刀,与正在揽客的“摩的”司机周某以28元的价格谈妥,由周某将其送至目的地。当行至目的地时,于某将菜刀架在周某的脖子上,逼周某交出身上的钱。周某奋力反抗,夺下菜刀乱舞,致使于某受伤。随后,于某驾驶着周某摩托车逃离约1公里开外,终因失血过多而摔倒,在生命危急之际,恰遇周某用手机报警唤来的警车。

  谎报案情,得到救助

  于某在向警察作了被“抢”的虚假陈述后,因失血过多昏迷了过去。警方迅速将其送往当地的一家医院抢救。随后,警车开到案发地寻找“犯罪嫌疑人”,恰遇周某也说自己被抢且受伤。

  警方非常惊愕,因周某诉说的被抢劫经过、时间、地点、情节与于某诉说的情节一致,二人都说自己是被害人。论伤情,周某是轻微伤,而于某至少是轻伤。那么,到底谁是真正的被害人?凶手又是谁呢?警方连夜将周某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当周某提供摩托车的行驶证与于某所骑摩托车相对应时,警方确认周某是被抢者。

  经过紧张的输血、手术,于某终于脱离生命危险。当年9月1日始,于某被警方监视居住在那家医院,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谁来承担损害责任?

  海安县检察院在承办此案时,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遂向周某宣讲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及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肯定其在被抢劫过程中进行反抗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并享有无限防卫权,在反抗中造成实施抢劫行为人伤害或死亡的后果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害人周某积极参与诉讼,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于某赔偿周某被伤害后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摩托车受损费,合计1759.80元。

  但是,被告人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其住院12天期间所花的输血费、缝合费、CT费等合计约5000余元却无力支付,这笔钱至今仍挂在医院的账上,该由谁买单?是医院、被害人、公安机关还是其他社会组织?

  该案的主诉检察官唐元林认为,首先,医院只是垫付,因为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医院给谁看病,谁就应付钱;其次,虽是被害人致伤的,但其是正当防卫,也不负民事责任;再次,公安机关承担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职责,其也没有必要和可能去承担该费用。唐检察官最后的结论是,应该成立一个公共基金或慈善机构,以解决因被告人无力支付而拖欠的医疗抢救费用问题。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