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事员煤炉取暖死在宿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9:13 南京晨报 | |||||||||
被一个单位雇佣的炊事员,夜晚在单位宿舍里用煤炭炉取暖时,因煤气中毒而死亡。 煤炉取暖炊事员死亡 3年前的12月12日早晨,江苏省某环保节能设备厂在单位吃早餐的职工,按时来到食堂准备就餐,发现食堂门依然锁着。透过窗户,不见往日冒着热气的稀饭和早点,也不见炊
王金龙是盐城农民,享年50多岁。2001年4月经人介绍到某设备厂做炊事员,同时兼做杂务。出事当晚,王金龙照旧住宿在单位,因为天冷,他在宿舍里用煤炭炉取暖,在温暖的环境中安然入睡。没想到这一睡就再也没有醒来,事后查明王金龙因煤气中毒而死亡。 劳动部门认定非工伤 噩耗传到王金龙的家乡,王金龙80岁的老父王学全、妻子吴淑兰、儿子王军和女儿王荣珍,在悲痛中处理完王金龙的后事后,不由想到一个问题:王金龙在单位出事,难道不是工伤吗?于是他们向某设备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某设备厂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双方就王金龙死亡的补偿事宜协商未果。 随后,王金龙的近亲属王军等4人共同向原盐城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该委员会仲裁认定王金龙之死不属于工伤。王军等4人不服该决定,后诉至法院。 亲属为索赔三上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江苏某设备厂大喊冤枉,称厂里雇佣王金龙做炊事员,并未安排他日夜值班。王金龙死因明确,设备厂不存在过错,王金龙的死亡不构成工伤。 法院当庭作出民事裁定,以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该案属于劳动纠纷而裁定驳回起诉。4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于盐城市中级法院,同年12月15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亭湖区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王金龙的亲属2次走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劳动保障局坚持认定王金龙系非工死亡。 重审判决单位赔万余元 亭湖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金龙与江苏某设备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金龙在非工作期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煤炉取暖而导致煤气中毒死亡,自身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王金龙系某设备厂员工,厂方对王未能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江苏某环保节能设备厂赔偿死者王金龙亲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17000多元。 作者:王颖 佳木 王婷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