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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10年覆盖农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12:1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近日获悉,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知提出,全国试点县2006年数量达到全国县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据了解,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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