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续:律师称有责任讨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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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15: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哈尔滨1月21日电(记者梁冬)“本次提起诉讼的十几名当事人均是因黑龙江省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长期非法采供血直接或间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他们是无辜的,我们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权益。”为黑龙江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周斌,20日在参加了连续三天的庭审之后对记者说。 1月17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感染
本案被告方——黑龙江省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医院属于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涉案艾滋病感染者的43页病历,证明医院是在对原告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而给原告输入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该行为应当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范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此,周斌律师提出质疑。他说:“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是事业单位。同时,该医院的名称是‘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说明医院和农场是隶属关系,是农场下面的一个分支部门。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建设农场负责人的事实,也证明它们是一家的。建设农场作为主管单位,疏于监督管理,对本案严重危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应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在民事起诉状中强调,自1997年3月本案首名受害者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开始,至2004年5月本案受害人最后一次被输入非法采集的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被告医院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一系列规章的禁止性规定,非法组织血源,不经任何病毒检测,不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滥用艾滋病、乙肝感染者的血液,直接造成本案包括原告在内的19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2005年6月,涉及此事的建设农场职工医院的三名相关医务人员因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分别被判处2年、5年和10年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 此案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