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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转迁失业保险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近日,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籍异地转移或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用原则上应转入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时,应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迁出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联系函》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本报记者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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