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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退票费的法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陈随有

  20日起,春运火车票价格开始上涨,即便如此,仍然是“一票难求”。不仅买票难,退票也难。排队不说,光这一个20%的退票费你就逃不脱。

  过去,火车票退票费按每人每次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
10元计算,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这些规定来源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仅此一项,铁路部门收取的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此间,曾有人就此事对簿公堂。最著名的一个案子是:2004年5月20日,西北政法学院的大学生喇成霖在西安火车站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票价为2.5元的火车票,因临时有事退票,被火车站收取了2元退票费,占票款的80%。喇成霖一纸诉状将西铁分局告上法庭,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鉴于退票费引起的不满日益强烈,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退票收费标准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

  然而,铁路部门的这种变通,远未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关键在于其收费与现行相关法律相冲突。乘客购买了车票,就与铁路部门建立了合同关系。《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既然这样,就应该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很显然,只要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铁路部门就不应该收费。

  至于时间怎么约定,取决于乘客与铁路部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铁路部门不给你“约定”时间只管收退票费,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且,2003年1月6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其中提到:“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铁路部门自身的原因或者天气等原因导致的晚点,退票往往也收费(可喜的是,20日、21日,因河南突降暴雪引起全国大面积列车晚点,铁路部门开始按法行事,向旅客承诺晚点列车车票均全额退票,免收20%的手续费———编者注)。其实,即便是根据《铁路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退票收费也是不合法的。《铁路法》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显然,列车晚点后,旅客将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乘车,铁路部门理应“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值得注意的是,铁路部门特别强调,春运期间火车开车前6小时内不办理退票,印有“团”字字样的外来工团体票不退票、不改签。这样做也是不妥的。依法退票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且,《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也规定:“不得设置障碍、指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强制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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