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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该不该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综合

  12日,深圳警方刑事拘留了8位恶意欠薪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叫好者颇多。但也有法律专家质疑,认为单纯的欠薪行为属于道德错误,国外叫做“背信”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回应舆论,18日,深圳有关部门特意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为什么刑拘恶意欠薪者。

  其实深圳的欠薪状况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欠薪问题频发,仲裁、民事诉讼等手段讨薪乏力的情况下,让刑法介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是个可行的选择。

  恶意欠薪事件频发

  12日,深圳警方对该市玛阑特公司法人代表何怒江等8人实施刑事拘留。警方说,何怒江等采取多种欺骗手段,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的工资共计700余万元。当日,恶意欠薪逃匿的建筑工程包工头王敦富被警方从四川带回深圳。

  2005年10月12日,深圳“金港盛世华庭”工程项目部与个体包工头王敦富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并付给王敦富工程款、工人工资等近20万元。12月,王敦富突然携款逃匿,导致多名劳务工集体上访,“金港盛世华庭”只得再次给讨薪的劳务工们发放工资。

  深圳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士说,逃薪的绝不止一个王敦富。1月4日,国诺实业(深圳)公司的法人代表突然“人间蒸发”,298名员工领工资的希望顿时化为泡影。年关将近,买好车票、准备回家过年的员工们蒙了……

  长期领不到工资的员工,或自认倒霉,或采用“非常手段”讨薪。去年,深圳因欠薪等引发集体上访事件有275批、8443人次,占该市集体上访总次数的1/3。

  面对无奈的讨薪员工,深圳有关部门曾通过仲裁、民事诉讼等手段,帮助员工追讨欠薪。据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该市去年就处罚了欠薪企业1326家,为员工追讨欠薪共计2.9亿元。但仲裁、民事诉讼等追讨手段往往显得“手软”,甚至没有任何结果:即便责令欠薪者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欠薪者拒不执行,便无计可施;通过仲裁、诉讼,讨薪者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都难以承受;许多讨薪者即便打赢了官司,却因企业关闭、欠薪者逃匿而无法执行。

  欠薪有罪

  起到震慑作用

  深圳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立竿见影”:11日,该市福田区3家欠薪企业连夜筹资100多万元为员工补发工资;宝安区一家企业的老板主动借款1000万元发放欠薪,截至18日晚,该企业就有3000多名员工领到了共计656万元欠薪。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该市近日的劳动保障信访量、欠薪投诉比以往明显降低。国诺公司一位多次讨薪的劳务工说,有了可靠的保障,自己再不会为讨薪做出过激的傻事。

  深圳市政法委副书记翟忠泰向记者表示,深圳将建立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手的预防机制。

  欠薪者是否

  该负刑事责任

  有法律专家认为,单纯的欠薪行为属于道德错误,国外叫做“背信”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目前欠薪问题较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调整角色定位,对欠薪的企业和个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通过罚款、注销企业登记、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手段来解决。而刑罚手段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慎用。针对具体个案,应考察欠薪以外的情节是否符合侵占罪或诈骗罪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些要件的,才能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18日,深圳市政法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以涉嫌经济犯罪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的做法进行说明。针对质疑,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朗解释说,何怒江等犯罪嫌疑人采用频繁更换厂名、开具空头支票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他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尚无“恶意欠薪罪”,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员工的工资,依据我国《刑法》,已经构成诈骗罪”。

  去年11月,深圳市曾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资料表明,韩国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犯罪,处罚款20万元港币及监禁一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说,从劳务纠纷到刑事犯罪、从单纯行政手段到与司法手段结合、从民事诉讼到追究刑事责任,表明深圳加大了讨薪的执法力度,并在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突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月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恶意欠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我国《刑法》,“以涉嫌经济犯罪定性恰当”。她认为,深圳警方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打击恶意欠薪的做法值得肯定,深圳的“先行先试”也能为相关法律的修改积累经验。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视员马红兵则认为,深圳对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可作为立法依据,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

  是故意欠薪罪

  不是恶意欠薪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也赞同刑事法律介入打击恶意欠薪,他认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存在过分的。但从严谨法理出发,应设“故意欠薪罪”而不是恶意欠薪罪。因为“恶意”一词,从法律用语角度看,语义不明,也就会给实务带来难以认定的困难。他建议,从客观行为上来讲,故意欠薪罪必须符合以下几点:首先,没有拖欠的合理原因,例如三角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其次,欠薪数额巨大或者欠薪人数众多或者多次拖欠;第三,经其他非刑事手段解决不见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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