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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完抚养费 儿女可视情要求再给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2:32 海峡都市报

  读者陈女士问:我与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尚在小学读书的儿子由我抚养,张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万元。我怕将来一个人负担不起儿子的高中、大学学费等,想问张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抚养费后,有没有再付抚养费的义务?

  吴思安律师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据此,张某虽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在其儿子要求张某增加抚养费时,若张某有能力支付,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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