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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难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2:46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董雨竹)车停停车场半月,意外被盗。车主将停车场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万余元,停车场却认为车子不是在停车场内被偷的。近日,江北区法院以停车发票无日期,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重庆某公司称,2004年9月6日,该公司驾驶员何某将一东风自卸货车停放在江北红旗河沟某停车场内,随后与停车场雇员王某口头约定,每天收4元钱将车停于该停车场,事
后王某出具了停车发票。同年9月21日晚9时,当何某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子不见了。随后,何某向江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报案。

  去年年底,重庆某公司将该停车场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所盗车辆

购车款、路桥费等共计110131.7元。近日,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尽管出示了停车发票,但发票上并未注明日期,不足以证明与该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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