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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不先告知房产商遭脱七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5:06 重庆晨报

  案情回放

  2003年,聂女士看中合川滨江路一楼盘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电梯房,于当年6月25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即付清了共计17.38万元房款。

  双方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
屋交付给聂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则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但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一些特殊原因,房产开发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但应在发生之日起15天内告知买房人。

  直到去年6月15日,聂女士才等到接房通知,她找到房产公司要求赔付违约金,但双方在违约金的金额上发生激烈争议。

  聂女士告上法庭。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逾期交房的原因是:该房在建设过程中经历了两次秋季洪水及规划更改,属遭遇不可抗力原因,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合川法院日前审理认为,两次洪水虽属不可抗力的范畴,但被告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判其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6986.76元。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点评:法院判决正确,房产公司没尽到告知义务,没有通知买房者逾期交房原因,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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