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不先告知房产商遭脱七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5:06 重庆晨报 | |||||||||
案情回放 2003年,聂女士看中合川滨江路一楼盘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电梯房,于当年6月25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即付清了共计17.38万元房款。 双方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
但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一些特殊原因,房产开发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但应在发生之日起15天内告知买房人。 直到去年6月15日,聂女士才等到接房通知,她找到房产公司要求赔付违约金,但双方在违约金的金额上发生激烈争议。 聂女士告上法庭。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逾期交房的原因是:该房在建设过程中经历了两次秋季洪水及规划更改,属遭遇不可抗力原因,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合川法院日前审理认为,两次洪水虽属不可抗力的范畴,但被告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判其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6986.76元。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点评:法院判决正确,房产公司没尽到告知义务,没有通知买房者逾期交房原因,应当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