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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寻求法制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7:52 潇湘晨报

  

艾滋病防治寻求法制突破

  ★共用针具吸毒是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图为吸毒人员在接受戒毒治疗。资料图片

  “很多次开艾滋病防治多部门协调会,总会有几个关键部门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席会
议,防艾会议往往成了卫生部门一家的事情,这样防艾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每次采访艾滋病防治情况,总有很多地方疾控部门负责人大吐苦水。

  以后这一情况可能有所改变。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以罗俊盛代表领衔的11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个议案。议案提出我省防治艾滋病应走上法制道路,建议制定《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如果条例最终被制定,以后艾滋病防治,多个部门防治艾滋病奉行的将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防艾亟需法律武器

  “卫生部起草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即将出台,这是艾滋病防治过程中的一件大事。这时,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制定《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我省艾滋病防治具有特殊意义。”省疾控中心党委书记陈炎教授说。

  在现实的防艾中往往有很多困难。

  去年某市开设美沙酮门诊,前来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说:“政府为防治艾滋病,设立这一门诊,给我们带来很大便利,但我们一出门诊大厅的门,就被警察抓,还要被罚钱。所以我们很多毒友都不敢来。”该门诊负责人介绍,这一情况确实存在。这就需要多部门协调好。

  长沙市某区疾控部门负责人说:“每次娱乐场所推行安全套,都会遇到一定阻力,如果有了法律武器,效果会好很多。”

  陈炎认为,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没有特殊药物、疫苗,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实行全民预防。但同时,推广安全套、清洁针具交换和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等预防措施,又都比较敏感,不容易在公众间、政府各部门间形成共识。像云南等省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罗俊盛代表表示,有些省已制定了防治艾滋病的地方性法规。艾滋病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建议制定《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提高依法防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使艾滋病防治走上法制化轨道。

  反歧视:保障感染者的权益

  罗俊盛等11名省人大代表起草了《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稿)》,作为议案提交省人大会讨论。

  将禁止歧视艾滋病患者写入草稿,是《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稿)》的一大亮点。一名艾滋病患者接受采访时动情地说:“我不要别的,我不愿意看到别人惊恐的目光,只希望自己活得有尊严。”

  该条例草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至少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爱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罗俊盛认为,感染者如果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遭到歧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科科长陈曦介绍,在公共卫生领域,最怕的就是歧视。因为一旦遭到歧视,传染病患者就会不敢接受治疗,不敢暴露自己,从而成为一个潜在的传染源。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说,这样的做法就更危险,因为它可能危及我们每个人的生命。

  问责制:防艾不力处分官员

  要消除歧视,就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对相应的歧视行为进行处罚。该条例草稿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卫生、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资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条例草稿对政府的许多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草稿规定,政府负有宣传教育的职责,规定政府在预防、治疗、援助感染者,监测、检测、医疗救助、关怀等方面都负有职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艾滋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

  在防艾方面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官员,将受到问责。各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各自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报记者 刘少龙 实习生 王海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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