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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9: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朱大强) 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中国法院系统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自一九七九年中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受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均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程序方面,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后,北京高院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
均认真阅卷,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详细的庭审提纲,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保证每一个被告人均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在此基础上开庭审理。

  二十多年来,北京高院一直坚持对上诉、抗诉死刑案件全部采用开庭的方式,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参与审理。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开庭后合议庭认真合议,做出合议结论;庭长、主管院长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审判委员会对每一件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均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最终决定,从而确实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实体方面,北京高院严格掌握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北京高院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要求只有对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同时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才适用死刑。同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高院的做法表明,通过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地保证了上诉人辩护权等法定诉讼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使真正有罪者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使得审判程序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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