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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3种情况可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11:2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北京上午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要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
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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