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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狂减16岁“装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13:40 新闻晚报

  □焦晓虹通讯员李鸿光制图邬思蓓

  购买二手房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但有必要提醒二手房购买人,在房龄上有一定限制的。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二手房,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周先生一家与某银行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予以撤消,由银行酌情赔偿周先生一家1085元损失。

  虚构时间

  2004年11月11日,周先生一家三口经“世都公司”和中介,与案外人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周先生购买朱某于江南新村的一处房屋,该房屋为1976年竣工的产权房,房价为51.5万元。当天,周先生支付朱某购房定金5000元、购房预付款16.5万元及支付“世都公司”中介佣金4000元,余款待到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放贷三日后支付。

  “世都公司”收取朱某提交的1976年竣工的房产证后,又安排“安硕公司”办理贷款手续,并交付产权证复印件给“安硕公司”,“安硕公司”又介绍某银行为周先生提供贷款,并擅自填写了房屋竣工12年的贷款申请资料(竣工期为1992年),连同上述材料等复印件一并交与银行。

  没有放贷

  2004年12月20日,银行与周先生订立《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于2005年1月10日向周先生提供32.8万元贷款,由周先生将二手房作抵押。同年12月28日,银行审批接受周先生申请,同意提供上述贷款。两天后,房屋买卖双方及银行、中介公司一起,完成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在2005年1月,周先生领到竣工期为1976年的涉案房屋产权证。之后,银行在稽查中发现房屋竣工期由1976年改成了1992年,虚构建房时间未超过15年的事实,故没有实际放贷,并通知了中介公司。而未能如期拿到银行放贷的朱某,以此认为是周先生违约,申请了仲裁,最终周先生被裁决支付朱某购房款30余万元及违约金1万余元,承担仲裁费1.3万余元。

  2005年4月末,周先生起诉银行、“世都公司”和“安硕公司”房产商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继续履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判令“安硕公司”退还贷款代理服务费计5986元,判令三被告赔偿聘请律师费6000元。

  银行认为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周先生虚构二手房的竣工日期,使得银行作出了违规的贷款决定,银行在二手房放贷掌握年限为15年内。不能够贷款的责任在周先生本人,提出反诉撤消双方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

  “安硕公司”辩称,本公司收取周先生的费用,是因为替他联系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属于是应得的报酬。而二次开庭“安硕公司”不再到庭,“世都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在审理中向卖房人朱某调查,朱某说他向“世都公司”提供为1976年竣工的产权证,有该公司员工的签收单为凭,不清楚1992年竣工期的房产证是谁又作了修改,再提供给了银行。

  合同撤消

  法院认为,两中介公司采取隐瞒房屋竣工期的真相,虚构房龄事实的行为,造成银行对放贷房屋竣工期的重大误解,接受了实际有30年房龄房屋作抵押,损害了银行的合法利益,该合同属可撤消合同。

  周先生一家应承担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以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鉴于周先生与“世都公司”和“安硕公司”间的居间关系与本案属两个法律关系,周先生是否认可两中介公司的中介行为及其对他所造成的损害,均应另案处理。而银行对未审核申贷材料原件承担一定责任,遂酌情支付逾期违约金1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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