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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易发主体排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13:41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刘潇潇赵瑜)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许多领域,其表现形式也往往混合交错,呈现出 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商业贿赂现象的存在由来已久,早已成为业界心照不宣的竞争潜规则,非朝夕可消解。

  而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尤为严重。

  商业贿赂一直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重点规制的对象。据悉,我国将把反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 重点,这在中国“反腐”史上尚属首次,这也说明商业贿赂泛滥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加以严惩的态势。

  2005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筹码的各个行业,因其行业属性及相应法律规范的不同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刑法修正草案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加以扩大将会给这些行业带来哪些变化?

  走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及专家后,我们推出了最易走入商业贿赂主体深渊八大行业排行榜。

  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 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

  ——这是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提供的一份对DPC公司的处罚报告。

  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回扣窝 案、串案屡见不鲜。

  可能行贿主体: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

  可能受贿主体:医务人员

  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

  上榜理由:据

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 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判例非常少。

  行业二:

零售业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密曾带学生去天津某知名商场进行了一个月的调查,发现商场近90%的员工存在经济问题, 其中很大一部分包括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的行为。

  一位拥有数百家连锁便利店的集团公司总裁,日前以采购员身份接触了上百家供货商后惊呼:“商业贿赂”已成为中 国的第二大腐败现象。

  可能行贿主体:供货商

  可能受贿主体:超市、卖场的采购员、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进场费

  上榜理由:买方市场决定了目前中国商业零售终端对企业的发言权,进场费在超市、大卖场等现代零售渠道的利润构 成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供货商将额外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三:房地产行业

  “中国的房地产实际净利润最高才有26.6%”。有专家如是说。

  近年来,房地产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领导纷纷因房地产项目的商业贿赂问题而被查处。

  据北京一个建筑公司的老板透露,现在土建项目的回扣一般在造价的10%上下浮动,而一些装修等项目回扣高达2 0%。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回扣之风流弊种种,为害甚烈。

  可能行贿主体:房地产商

  可能受贿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

  贿赂形式:好处费、回扣等

  上榜理由: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房地产市场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垂涎的目标,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 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给一些不法开发商以可趁之机。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被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 点之中。

  行业四:保险行业

  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往往以公司的名义行贿,受贿者也多为单位或其相关负责人。

  保险公司还经常在办理住房贷款或者购车贷款时给中介、代理等回扣。

  “在办房贷保险时,保险公司给的回扣可高达50%。”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卖一套房子,房贷保险回扣 有时比卖房提成高出一倍。一辆新车投保4000元,至少有1200元落入了中介、代理的腰包!

  可能行贿主体:保险公司及其职员

  可能受贿主体:承办保险的单位负责人、购房、购车时的中介、代理人

  贿赂形式: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

  上榜理由:通过以高回扣、高返还为主的价格战暗箱操作,高达百分之二三十的回扣进了个人腰包。尽管《保险法》 已有明确规定,许多保险公司仍然通过支付保险费回扣的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行业五:旅游行业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 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2005年6月,芳满庭商店与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每人2 元的“人头费”和30%-35%的“购物提成”给予奖励。

  多数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中,被追究责任的都是行贿者,受贿者则很少被追究其责任。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依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按《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 定》对收取回扣的导游开除公职,这种处分缺乏力度。

  

  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

  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

  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等

  上榜理由:直接调整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的行政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禁止导游收取回扣,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目 前旅游业对回扣立法的空白,放纵了个别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行业惯例,其危害不言而喻。

  行业六:电信行业

  2004年4月,美国电信业巨头朗讯科技公司宣布将解除其中国区四名高层主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2004年8月,中国网通重庆市分公司北碚分公司在进驻小区时付给开发商4万元,并签订了排挤竞争对手、与开 发商分享业务收入的合作协议,以达到独立入驻的目的。工商部门对其罚款10万元。

  电信竞争中商业贿赂的出现,是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这从根本上影响了电信服务水平 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阻碍了技术进步、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

  可能行贿主体: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

  可能受贿主体:开发商、电信业务使用单位

  贿赂形式: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等

  上榜理由:电信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中,商业贿赂尤为突出,形式呈现多样化,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商业 贿赂在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有蔓延之势,若不加以遏制,对我国电信产业将是一场灾难。

  行业七:银行业

  2005年3月16日,59岁的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去建行董事长职务。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 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一家美国公司违反了美国法律FCPA向他行贿,这笔以咨询费形式支付的贿赂金 额高达100万美元。

  “张恩照事件”实际已经为银行界部分金融腐败官员的道路提供一个注脚。近年来的银行业高官纷纷落马,也反映出 商业贿赂的触角早已延伸到了金融领域,并越演越烈。

  可能行贿主体:公司、企业及其职员

  可能受贿主体:行长及银行内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贷款发放及设备引进中的回扣、赠送现金、股票等

  上榜理由:多年以来,在审核报批贷款、引进设备时给予回扣、低价处理不良资产变相化公为私已经在银行界形成惯 例,商业贿赂成为银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行业八:教育行业

  “学校拿回扣的方法很多。”一个不愿透漏姓名的某高校学生告诉记者,“在学校吃早饭往往比外面贵很多,我们交 的钱往往到商家那里可能只有十分之六七,然后商家又要给学校回扣,那商家的利润自然要从克扣学生饭碗里面的东西来赚。 另外,我们的校服质量差,价格又高,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北京某区重点中学校长也向记者坦言,去年厂家每套校服返还10元给学校,共3万元,都作了学校经费。

  从教材中提取回扣也是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江苏省镇江市原润州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尤某、副科长丁某 利用职权前后私分了订购的幼儿教材回扣款10余万元被判刑。

  可能行贿主体: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等

  可能受贿主体:学校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折扣、手续费等

  上榜理由:面对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涉及校园的贿赂案件也被 频频曝光。

  -专家观点 -

  商业贿赂规定应该具体到行业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密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只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 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生、老师则没有囊括其中。如今刑法草案的修订将犯罪主体加以扩大,填补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方 面的漏洞。

  针对刑法就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他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在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范并没有具体到各个行业,无论哪 个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全部适用刑法中的几条规定,这样难免会出现执行不利的情况。周教授说:“立法的倾向应是具体 化而不是笼统化。商业贿赂涉及到的问题较多,情况非常复杂,如果用一部法律将其全部涵盖可能过于笼统。我认为从具体部 门的具体法规入手,对各个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也许更加实用。当然这个范围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具 体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国家公务人员中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另一部分为私营企业中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

  他认为,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也可能成为受贿主体。例如教学工作者、医生等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能排除他们 成为行贿主体的可能性。法律中只对他们受贿有相关的规定,却没有规定他们行贿该怎么办。虽然这类情形比较少见,但立法 应该预见其发生的可能性并做出相应规定。

  高额利润和侥幸心理

  使得商业贿赂屡禁不止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行政法方面的商业贿赂问题,他认为,这次刑法修正草案将商业 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在很多方面体现在量的差异性上,刑法的规范对行政法的进一步完善 和研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在杨教授看来,商业贿赂成为如今许多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这与政府占有的资源具有有限性密切相关。容易发生 商业贿赂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这在金融、建筑、电信等行业体现得较为突出。

  他将商业贿赂出现的深层原因归结为两点,首先是高额的非法经济利益的诱惑;其次是侥幸心理的作祟,虽然我国在 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缺陷,这势必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也意味着商 业腐败被发现的机率较低。

  从国内外的形势来看,商业的交往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体制。杨教授指出,政府职能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市 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建章立制,遏制商业贿赂,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机制,另外,具体如何操作是很大的课题,要加大执法的 力度。

  最后,他强调,我国与西方的法律发展阶段不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利润的冲击、机制的不够 健全、竞争规则的不尽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多年来我国已通过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加以规范,但 遏制商业贿赂之路任重道远,相信通过今后的努力和摸索,商业贿赂将不再成为桎梏

中国经济发展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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