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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燃放爆竹:自律、宽容与监管同 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1: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6年初,北京所有的居民社区都张贴了一张政府公告:“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3个月前的2005年9月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49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新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执行了
12年的北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已被废止。

  自1993年12月全国一些城市相继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规以来,“主禁派”与“主放派”围绕燃放爆竹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

  “主放者”主张还公众“爆竹声声辞旧岁”的喜悦和激情。我国燃放烟花爆竹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经历了12年“这里夜晚静悄悄”的除夕后,越来越多的人们渴望看到“火树银花不夜天”的欢腾景象,爆竹给他们带来的是喜悦、吉祥、祛邪、避难等诸多心理慰藉……

  “主禁者”则守着一份“年夜瑞雪润无声”的恬淡和理性。每年春节期间,一个有13亿人的国度,国民手持烟火燃放“炸药”,举国上下“烽火连天”,为此多了许多火灾、污染,制造了诸多伤残……为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选择沉寂比点燃危险更为现实。

  本次“解禁”,立法者在二者之间有取有舍,“限放”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个“混血儿”,面对“主放者”和“主禁者”的各自主张,政府采取了燃放者自律、反对者宽容,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的方针,这也许是我们今天讨论爆竹“长放久安”的最佳选择。

  自律者,当辞岁钟声敲响之时,应选择何种喜悦的方式规避燃放爆竹所带来的危险?法律告诉我们:面对易燃品、文物、居民住宅点燃爆竹,因过失纵火导致的法律追究已离你不远;面对人群点燃爆竹,你也许将面对因过失伤害而产生的诉讼,面对伤者终身残疾的自责将伴随你终身;时下北京有汽车240万辆,犹如240万个“油桶”,汽车变“火车”不应是我们选择喜悦时的副产品……

  把喜悦建立在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居住权、财产权之上,法律会以它特有的方式对你进行惩罚。喜悦者既然选择了“爆竹声中一岁除”,那就应将这份喜悦进行到底。

  宽容者,在一个法治国家,每个个体都有选择不同方式进行欢庆的权利,厌烦“炮火硝烟”仅是你的选择,面对喧嚣能尊重他人选择“沸反盈天”本身就是一种宽容。

  12年前,法律限制了“喜放者”的燃放权,他们服从了。今日,既然法律规定“解禁”,服从法律是“主禁者”的首选。

  “禁放”以来,“喜放者”“郁闷”了12年,人们似乎憋足了劲儿,到时“厚积厚发”,燃放爆竹分贝高、硝烟浓,大干一场在所难免,当看到男女老少童趣未泯,“主禁者”不妨恬淡地“隔岸”观看,你给了他人一份宽容,他人送你礼花满天。

  监管者,《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指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对烟花爆竹进行监管的执法主体,那就看你们的了!

  烟花爆竹本无过错,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服务,政府是公共安全这种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烟花爆竹,政府的监管职能就是使其在安全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如果烟花爆竹得不到政府有效的安全监控,伤人的“炸弹”满天,政府就是向公众提供不合格服务的部门。

  我们常看到一幅标语:“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作为社会管理者,你们的收入来自纳税人,当公民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他们的权利便已产生。监管者,履行你们的法定职责,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燃放权、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因为这是监管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自律者”、“宽容者”、监管者,为欢乐、为喜悦;为安宁、为和谐;为天上绚丽多彩的礼花和人间的安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度过美好的佳节。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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