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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湖南湘乡的讨薪农民工被杀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1: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讨薪者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穷追不舍”,欠薪者别有用心地恶意推拖,于是,有了讨薪者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而走上高楼、塔吊;也有了欠薪者有意躲避、甚至暴力对待讨薪者的违法行为。

  时下,舆论对欠薪者的“为富不仁”、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剥夺他人取得合法收入权利的行为虽有监督,但对讨薪者的追讨方式是否得当却微词颇多。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

  无论“恶意讨薪”与“恶意欠薪”孰因孰果,孰是孰非,这一社会现象带给我们的都将是心酸与震撼。——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2005年12月18日、20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包工头雇凶杀害讨薪农民工案。

  2005年1月28日晚,湖南湘乡市泉塘镇石狮江村农民陈志良向包工头朱赐强讨要工资未果后,在回家的路上惨遭尾随而至的持刀歹徒杀害,嫌疑人正是包工头朱赐强及其弟弟朱政强等人。

  2005年12月18日、20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包工头雇凶杀害讨薪农民工案。

  2005年1月28日晚,湖南湘乡市泉塘镇石狮江村农民陈志良向包工头朱赐强讨要工资未果后,在回家的路上惨遭尾随而至的持刀歹徒杀害,嫌疑人正是包工头朱赐强及其弟弟朱政强等人。

  农民工被害

  2004年6月,湘乡市县乡公路管理站准备修建横洲至东山电站的通乡公路。挂靠在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的湘乡籍包工头朱赐强承包了一段大约2公里的路面硬化工程,并将此工程的施工劳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了泉塘镇肖卫林、陈志良等52位村民。

  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立即结清所有工程款,但是直至2004年11月工程完工后,朱赐强仅支付了9万元机具租用费和农民工伙食费,余下的8.2万元工资一直拖欠不给。

  2005年1月28日下午18时,陈志良与肖卫林、廖新宇等人在湘乡市县乡公路管理站找到朱赐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但双方协商未果。晚上20时,双方又来到了城区豪塘口的一家茶楼继续协商,市公路管理站有关领导表示在朱赐强签字同意后可以结清农民工工资,但朱赐强拒绝签字,双方发生了口角。

  晚23时,朱赐强的弟弟朱政强邀陈望星、邓平、付炎林赶到茶馆,朱赐强与4人一同乘车追上刚离去不远的陈志良与廖新宇。朱政强、陈望星、邓平、付炎林4人下车后将陈志良和廖新宇围住,朱政强揪住廖新宇,而陈望星、邓平、付炎林则对陈志良拳打脚踢,并用匕首刺了陈志良3刀,其中一刀刺穿了陈的腹腔,陈志良因腹部被刺伤导致腹部主动脉破裂引起腹腔积血,34岁的陈志良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发后,朱赐强驾驶自己的奔驰车,载着行凶的歹徒逃离了现场。

  提起公诉

  此案立即引起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治欠办”、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及湘乡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调查此案,严惩凶手。在警方强大的侦查压力下,犯罪嫌疑人朱赐强投案自首,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另一嫌疑人陈望星也于2005年4月在广州落网,而其余3人至今仍然在逃。

  2005年上半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朱赐强、陈望星审查起诉。同时,被害人妻子陈惠等人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人共同赔偿死者亲属陈惠生活费30万元、死亡赔偿金20万元、丧葬费3万元、死者孩子教育费1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5项合计91万元,并表示绝不接受任何调解。

  2005年12月18日上午,湘潭市中级法院在湘乡市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因受害人亲属及当地群众群情激愤,庭审被迫休庭。

  2005年12月20日上午,考虑到案件在湘乡当地的影响,法院改在湘潭中院继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中,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但在被告人辨认发案现场照片时,被害人家属还是由于情绪激动做出了过激的行为。受害人70多岁的老母亲抱着儿子的遗像,在法庭上哭天喊地,其妻子大声喊出:“血债血偿,还我丈夫”,……

  2005年12月20日的开庭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予以宣判。

  庭审焦点

  这起被称为“湖南首例包工头雇凶杀害民工案”的杀人案受到湖南省众多媒体的关注。湘潭市中级法院一位法官表示:“雇凶”之说恐难成立,既然说是“雇佣”,就必然有金钱交易行为,但这个案子中并不存在包工头与行凶者之间的金钱交易。

  其实,这也是本案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时争论的焦点:朱赐强在这起杀人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他是不是主犯?

  公诉方认为,朱赐强在与陈志良等人发生纠纷后心怀怨恨,随即打电话要其弟朱政强带人过来“搞陈志良”。朱政强等人赶到后,朱赐强又带领朱政强等人驾车追上已离去的陈志良等人,4人随后下车将陈志良用刀刺杀。在行凶杀人及案发后的逃逸过程中,朱赐强均起到了策划和指挥的主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属主犯。而朱赐强在投案自首后,没有对涉及案件的关键情节如实供述,因此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称,是朱政强主动打电话给朱赐强的,且朱政强等人只是因为安全需要才来接随身携带了账簿和公章的朱赐强。公诉人指控是朱赐强要求朱政强等人来“搞陈志良”不是事实,所以,朱赐强不是主犯。在随后殴打杀害陈志良时,朱赐强没有参与,所以朱赐强不是共犯,且朱赐强在事发后次日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视为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十分坚决:严惩凶手,血债血偿。

  虽然案件从发生至今已有将近一年时间,但阴霾仍然罩在受害人陈志良家中。70多岁的父母、11岁的儿子、体弱多病的妻子……“主心骨”陈志良的死对这个贫困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陈志良年迈的母亲一提起儿子,仍忍不住老泪纵横。一年的时间,仍没有冲淡这个家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

  法规保障

  有知情人透露,陈志良从事劳务的这段“横洲至东山电站的通乡公路”,是进出湘乡市皮革工业园的道路“长巨线”,其硬化工程投资为170多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这一工程发包前一个月即2004年5月1日,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设立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从5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设立工资保障金,暂存入指定的工程所在地银行,用于垫付拖欠工资的备用资金,并由有关部门监督支取”。

  2004年8月31日,湖南省出台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政策,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制度规定:“凡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应按工程造价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

  据陈志良妻子陈惠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的陈述,泉塘镇农民肖卫林从朱赐强处承包到施工工程并于2004年11月竣工通过验收后,肖卫林领着陈志良等农民工代表多次找朱赐强以及湘乡市县乡公路管理站索讨工钱,但均无收获。命案发生当天,双方在茶馆协商时管理站罗站长一直在场并建议暂付5万元,但朱赐强只同意付2万元,朱、陈由此发生口角。

  在记者提出就有关问题采访罗站长时,他表示拒绝并要记者与有关方面联系,以便用“统一的口径”向记者作出解释。

  据悉,由于湘乡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朱赐强欠农民工的8.2万元工资在陈志良遇害后已兑付,他赔偿死者家属的5.5万元也在当年春节前拿了出来。有关人士认为:如果陈志良等人不过于依赖与朱赐强协商,当时找政府“清欠办”反映这些问题,这起命案也许就不会发生。

  各方观点

  湖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值班律师杨林表示:“目前尤其要注意引导农民工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说,农民工在进城务工的过程中要有维权意识。第一,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其次,要主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如果对方违约可先行交涉要求补发工资,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以便查处。第三,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办事,因为在本地、又是同乡,寄希望于私下协商解决,这是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之一。”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来,每到年底集中清欠,各地都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农民工索讨不到工钱,最好还是找政府、找执法机构帮助解决。

  陈志良的父亲陈吉海是一位曾在抗美援朝战争中有过军功的退伍老兵,他声泪俱下地对记者表示,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农民工的现实处境,关注儿子陈志良的不幸遭遇。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方向新说,农民工的问题不只是工钱被肆意拖欠,他们的居住环境、劳动卫生、人格尊严等在现实中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政府职能的缺位。湖南省帮助农民工清欠的机构应该是省建设厅。建设厅有责任也有能力解决建设领域里的工资拖欠问题,但还有大量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劳动保障部门同样应该是履行这一监管职责的主体。

  其次是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缺位。解决欠薪问题单靠农民工自己是行不通的,必须有第三方力量介入。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表示“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这对农民工来说是福音。

  第三是法律法规包括政策的缺位。前不久,曾有人主张我国应当设立“恶意拖欠工资罪”,但从有关反应来看,反对的声音似乎高于肯定的意见。和谐社会的建设,的确应当尽量避免把各种事务都纳入“严刑峻法”的适用范围,但如果对于某些敏感或极端问题不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同样会激化矛盾。

  采访手记

  人们在等待农民工陈志良讨薪被杀一案的判决结果。虽然包工头朱赐强极力撇清自己既非“主犯”亦非“共犯”,并将这一杀人案描述成由几个在逃凶徒一时性起惹下的突发事件,但无法阻止人们异常强烈的同情弱者的倾向。

  包工头是不是“雇凶”杀人?包工头与杀人究竟有何干系?哪怕是在法院审理结案之后,代表公众舆论的“媒体评判”也许还将继续。

  进行道德谴责轻而易举,但它极其脆弱,无济于事,还可能因为忽视理智而导致偏激。然而,道德谴责绝非凭空而来,它绝对不容忽视。

  事实上,在讨薪农民工可悯之情的背后,隐藏着政府部门如何进行全面监管的缺陷。在这一形势之下,讨薪农民工“穷追不舍”,极易导致欠债一方的强烈反弹。讨债与欠债双方,都有可能按捺不住自己的怨恨和冲动,酿成伤害甚至是骇人听闻的事件。

  讨薪的农民工因为其弱势地位而获得社会的广泛同情,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社会震荡也越来越强烈,各级政府也由此先后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办法,尝试建立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

  但是,如何保障政策得到落实,既不让农民工把自己逼上高楼塔吊,也更不能让农民工的鲜血喷溅在讨薪的路上,这已经成为当下一个沉重的话题和十分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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