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解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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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2:14 现代快报 | |||||||||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订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管理层成员持股问题,《实施意见》虽然肯定了其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也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同时规定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
《实施意见》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