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美女经济不得损害妇女人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8:24 潇湘晨报

  

美女经济不得损害妇女人格

  ★每逢车展必有美女,美女经济愈演愈烈。(资料图片)记者 殷建军 摄

  厂家推销洗浴用具,请妙龄女郎身着泳衣当众洗澡;品牌内衣做广告,商人邀请若干美女招摇过市……凡此种种,变了味的“美女经济”正呈愈演愈烈之势。

  针对这一现象,省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冯湘保向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议案,建议明确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妇女人格。

  美丽被低俗广告亵渎

  电视荧屏里,身着三点式的女郎搔首弄姿,大打丰胸广告,市民们对这样的镜头已是习以为常。“这是对女性的侮辱,我接受不了这样的广告和节目,特别是旁边有小孩的时候,影响很坏。”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女性市民,她们都认为,这样的广告很低俗,是对“美丽”的亵渎。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我们都欣赏美,也喜欢美女,但是我们拒绝庸俗的所谓‘美女经济’,尤其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影响特别坏。”即使是男性,许多人对这些现象也持批判的态度。

  目前,随着大众传播等媒介的不断发达,“美女经济”现象愈演愈烈,妇女的人格尊严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冯湘保建议,应在《实施办法》中禁止传媒对妇女人格的损害和贬低,并赋予妇联组织对此类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禁止家庭暴力

  2004年,全省县级以上妇联接待家庭婚姻信访(电)11456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2953人次,比2000年增长了90.39%。家庭暴力居高不下,甚至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冯湘保认为,有必要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实施办法》,并进一步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对“性骚扰”说不

  近年来,省妇联接到关于职场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的投诉呈上升之势,但由于这类侵权行为往往较为隐蔽,证据保全存在难度,再加上法律有空白,使得那些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敢声张,助长了性骚扰者的嚣张气焰。

  冯湘保认为,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首次将性骚扰问题写进法律范畴,因此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实施办法》既是与上位法的统一,也是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迫切需要,并建议对用人单位制止性骚扰的责任做出规定,以着重预防职场的性骚扰问题。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反对性骚扰的健康环境。同时,受害妇女要打破传统思想束缚,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妇联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冯湘保还建议,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补偿的原则,明确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妇女给予照顾。同时明确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妇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以肯定妇女家务劳动者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体现家庭财产方面的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妇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提供支持,并赋予妇联对侵害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揭露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为妇联依法维权提供更多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本报记者 李柯夫 周华平 实习生 赵 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