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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可漠视治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20 河北日报

  按照有关规定,出租房屋要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出租人要承担一定的治安责任。然而,一些房屋出租人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致使出租房内埋下治安隐患---

  治安责任岂是儿戏

  租出去的房屋竟成了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省会的余某等两名房屋出租人也被
公安机关分别罚款1000元,这可是个沉重的教训。

  去年8至9月间,重庆市的马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来到省会,分别租住在两个居民小区内,并强迫9名少女在两套出租房内卖淫。不久,石家庄市桥东区公安分局侦破了这起刑事案件,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与此同时,因两处出租房均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余某等两名房屋出租人被桥东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罚款。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承担如下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

  然而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本来应该履行的责任,相当一些房屋出租人履行得不好,特别是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方面。去年,仅石家庄市新华公安分局赵陵铺派出所,就发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催办暂住证通知书640份。

  房屋出租人为何漠视自己的治安责任?石家庄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处处长陶福金分析说:主要原因是房主法律意识淡薄和受利益驱动。按照规定,出租房屋应缴纳税款。一些房主为了达到不缴税的目的,不去派出所备案,而是悄悄把房屋出租出去。此外,出租房一般不和房主的住处在一起,房主与承租人平时很少见面,只是按时收租金,对承租人的状况不了解,当然谈不上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了。还有些房主缺乏治安防范知识,不了解登记备案等治安责任。

  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处提供的信息,仅去年第4季度,全市公安机关就处罚房主21人,取缔非法出租房屋11户。

  出租屋不能成为藏污纳垢之所

  一个时期以来,租赁房屋的治安状况较为严峻。来自公安机关的信息显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杀人、盗窃、制售假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逃犯也潜伏在出租房内。去年,仅石家庄市新华公安分局赵陵铺派出所辖区出租房内就发案28起。通过清理出租房屋,该所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4名。

  另据了解,当前治安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流动人口犯罪居高不下。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处长陶福金透露,去年第4季度,市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高达63%;而流动人口主要居住在出租房内。据统计,去年第4季度,全市登记办证的流动人口为41万,而住在出租房内的流动人口占57%。

  显然,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关系到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关系到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对此,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流动人口管理科科长王学贤表示:“管理出租房屋是管理流动人口的重要手段。通过管理出租房屋,公安机关可以挖出逃犯,破获案件。查获‘三无人员’。”因此,房屋出租人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治安责任。

  陶福金提醒说,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于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罚款。 本报记者 周远 本报通讯员 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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