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拖欠导游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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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0:2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迪)日前,北京市旅游局针对部分旅行社聘用导游员不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甚至让导游员垫付团款等情况发布通知,表示将开设专项举报电话,并对逾期仍存在或者继续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旅行社,采取相关措施。 旅游局对北京市旅行社提出的要求包括:一、凡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员,旅行社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导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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