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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得拖欠导游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0:2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迪)日前,北京市旅游局针对部分旅行社聘用导游员不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甚至让导游员垫付团款等情况发布通知,表示将开设专项举报电话,并对逾期仍存在或者继续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旅行社,采取相关措施。

  旅游局对北京市旅行社提出的要求包括:一、凡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员,旅行社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导游员
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二、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导游员垫付团款,更不能以任何借口拖欠导游员所垫付的团款。三、各旅行社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凡有拖欠导游员工资和导游员垫付团款未结清退还的,要在2月20日前全部结清退还导游员。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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