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三情况可缓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0:5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悉,这一原则是首次在正规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该司法解释从明日起实施。 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就该条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组长姜冰表示,这是一个新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对于一些流动人员。由于有些人员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a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