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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企改制《意见》公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1:33 桂龙新闻网

  1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实施。《意见》中要求: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原企业改制为非公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应一次性划给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用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等,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
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为规范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中要求: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方面,要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在财务审计方面,凡改制为非公有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对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由依法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格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

  《意见》中明确指出: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内退职工的安置费、因病或非因病死亡在职职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用、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费用、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安置费用,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苏熹作者: 覃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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