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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肺结核病人治疗每例可获10元"报病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1:33 云网

  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云南省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实施办法(暂行)”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办法规定,医生转诊或推荐肺结核病人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可获得“报病奖”;对肺结核病人进行督导管理,可获得“督导管理费”。

  结核发病率常居疫情榜首

  调查显示,1997年以来,肺结核的发病率、病死率、死亡数常居于全省各种传染病每月疫情榜前5名。据了解,我省是全国艾滋病和结核病流行严重的省份之一,因患艾滋病并发的结核,使我省结核病防治面临严峻形势。

  为推进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进展,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激励县、乡、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落实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措施,我省出台了“云南省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实施办法(暂行)”。

  设立报病费和督导管理费

  办法规定,医生转诊或推荐到当地疾控中心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经疾控中心确诊为涂阳肺结核病人,或经县级结核病诊断小组确诊为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后,转诊或推荐肺结核病人的医生可获得“报病奖”,“报病奖”补助为每例给予10元。

  县、乡、村医生完成对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工作,经县级疾控中心确认后,可获得督导管理工作补助。医护人员对在定点医院治疗的急重症和严重并发症项目病人进行督导管理,也可获得督导管理工作补助。在督导管理费补助中,完成1例复治涂阳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村级督导医生可获得最高补助费80元。(王劲松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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