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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禁大型国企高层控股 旨在防止国资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1:38 桂龙新闻网

  记者昨天(22日)从国资委获悉,经国务院同意,2005年12月19日,国资委向有关部门和机构转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数量。

  “这次《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指出。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我们注意到,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中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国资委负责人说,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大型国企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必须严格控制。

  解读

  新规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就《实施意见》制订的背景、意义和具体规定等,国资委负责人22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从制度上堵塞国资流失漏洞

  问: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为规范国企改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时隔两年,国资委又制订出台了《实施意见》,其意图是什么?

  答:《意见》下发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制订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进一步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问:《实施意见》强调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意见》中这样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环节: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实施意见》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工大会审议

  问:国企改制需要广大职工的支持和参与,《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答:《实施意见》在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如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企业要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等。

  问: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意见》还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

  管理层持股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问:《实施意见》中对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是如何严格控制的?

  答:一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二是这种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三是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四是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五是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五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来源:新京报选稿:黄振瑛作者:王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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