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猝死 房贷险不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2:20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日前,虹口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房贷险理赔案。 2000年12月,赵纯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借款合同,期限为15年。次日,他又与沪上某保险公司签了个人住房保险合同,保险期也是15年。2001年11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公告,上海地区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该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原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的抵押住房保险合同自动扩展。扩展后的保险条款规定,被
2004年5月,赵纯在行走途中突然倒地死亡。医疗机构初步诊断为猝死,并注明其死亡原因为“来院时已死亡”。赵纯身亡时,还有12万余元的借款本金没还。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原告要主张权利,先要证明赵纯猝死为外因引起。现在赵纯的父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贷保险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作者:□记者 李胜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