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放宽已丧偶之大陆配偶申请定居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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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3:13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月23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陆委会”委员会议23日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放宽已丧偶之大陆配偶得申请定居,未来大陆配偶长期居留期间,其依亲对象(即台湾配偶)死亡,申请人未再婚并已长期居留连续5年以上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者,得申请定居。 据报道,“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表示,至于已再婚者如果提出申请,则是必须依
据了解,“陆委会”今天会议中的其它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一、原条文“未通过面谈”文字内容笼统,修正为“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以资明确。 二、为使长期居留期间台湾配偶死亡无庸撤销或废止其居留许可之规定及申请延期规定予以一致,删除延期准用之规定。 三、申请人应备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修正为须由“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医院出具,并增订得具结后先行“入境”,于“入境”后办理健康检查补缴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效果,以资明确。 四、针对因逾期停留强制“出境”之大陆配偶于依亲居留期间管制1年始得再行“入境”之规定,修正为如在台有己设籍之未成年子女者,“出境”后即得再行申请“入境”,以使其得照顾未成年子女。 “陆委会”表示,该草案经本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内政部”将依法制作业程序,函送“行政院”核定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