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月20日起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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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3:51 公安部网站 | |||||||||
2月15日起,没有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将受到限制 本月20日起,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本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照属地发放原则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2月15日起,没有“环保标志”的车辆在本市高架道路等中心城区行驶时将受到限制。
去年12月28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凡本市牌照或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外省市牌照机动车,如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将从今年2月15日和10月1日分两个阶段,实施从早7时至晚8时限制其在市中心区域行驶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对符合有关环保要求车辆发放相关标志的办法,凡本市机动车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环保标志,外省市机动车由环保部门委托市市政部门发放环保标志。 自发放之日起,符合环保要求的本市机动车车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到车辆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设置的发放点,办理环保标志的领取手续。除春节初一至初三暂停办理外,每天8:30至16:00都提供此项服务。 2月15起,对没有环保标志驶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扣记2分。(交警总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