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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有去无还合同草率吃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6:31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市民杨先生几个月前将私家车租给别人用,不料到期后对方却以“因出车祸车辆已报废”为由拒不归还。而且由于合同签得不严密,还回来的车即使真的报废,杨先生也只能吃哑巴亏。这起案件提醒市民:签订租赁合同时要考虑周全。

  据了解,杨某在几年前花10万余元购买一辆奇瑞轿车。几个月前,杨某将该车租给胡某,并约定每月租金为4500元,在使用期间,胡某对该车的相关法律责任负全责。没想到
租约到期后,胡某既不还车又不交租金,理由是“车辆因车祸已经报废,无法归还”。无奈之下,在租约到期后的四个月,杨某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还车,并支付这四个月的租金。

  根据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胡某应归还车辆并支付四个月的租金。但是由于两个人在租约中未明确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的车辆是什么状态,因此胡某还回来的真是一辆报废车,杨先生就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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