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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七台河安监局副局长因矿难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8:12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1月23日电(记者王茜)身为安监局副局长的七台河“3·14”矿难事故直接责任人彭国财,最近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5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的新富煤矿三区一采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8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据查,引发事故的原因是,掘进工作面局扇长期处
于循环和停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在矿灯带电情况下更换矿灯灯泡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据有关部门调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彭国财,不但不积极抢险救灾、筹措资金抚恤遇难者家属,反而将自己18万元银行存款转移,拒不承担善后责任。据司法部门官员介绍,在调查期间,彭国财拒不承认自己是承包人,不承认自己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的问题,最后在证据面前才不得不承认有关事实。

  司法部门审理查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彭国财是新富煤矿三区一采井口真正的矿主和投资人。并在其哥哥、七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彭贵财的帮助下,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为该井办理了证照。

  此外,彭国财还通过其哥哥彭贵财承包了原龙东开发处一井。2002年初,这一井口被宣布关闭,彭国财在没有关闭井口的情况下,通过彭贵财得到了8万元关井补偿金。但在领取补偿金后,仍将自己的两个小井在地下暗中贯通,组织非法生产,直至发生事故。

  尽管彭国财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担任着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但他仍然在毫无安全设施的情况下,私自组织生产。

  据了解,在事故发生前,有关部门曾三次向该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但相关责任人仍置三令五申于不顾,未经批准擅自违法违规生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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