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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制工资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0: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对许多农民工来说,工资表似乎是个多余的东西。然而,工资表上面记录的相关项目,却是讨要欠薪的重要依据。为此,沈阳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资支付周期,为农民工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让农民工按照工资表上的项目按月领工资。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
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农民工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内容。除此之外,加班工资金额也要明确在工资表中体现出来。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的,将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同时,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沈阳市就业服务局外来劳动力管理部王部长介绍说。

  《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其他承包人等组织或个人。农民工本人无法领取可委托他人代领或委托银行代发,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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