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公布海关统计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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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1:0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22条,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