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租到“凶宅”小伙心慌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2:14 现代快报

  “你租的房子曾经发生过命案!”王某在同邻居的一次聊天中听到了这样的话。他确认了这一事实后,开始“晚上睡不好,心里像是有个疙瘩”,只好找房东退房,并要求房东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但房东只答应退房,不同意赔钱,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房子曾经发生命案

  王某于2005年6月从南京某高校毕业,在南京找到工作后,便急忙开始寻找住处。不久王某看上了新街口附近的一套房子,因为当时正值毕业大学生就业高峰,出租房源很紧俏,所以王某匆匆看完房屋的设施之后便决定租下。王某租房时与房东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每月的租金为1200元,租房前先缴纳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协议还规定房屋出租期为一年,如果任何一方提前解约都要支付对方1200元的违约金。

  王某租下房子后感觉比较满意,转眼半年过去了,房子从来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今年1月10日,王某出门时偶然碰到了对门的邻居,王某主动上前打招呼,然后和对方聊了一会。在聊天中,王某听说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邻居说:“小伙子,你租住的房子曾经发生过命案!”王某当时就蒙了,连忙向邻居询问情况,据邻居们介绍,两年前,王某所住的房子里确实有一名女子被人杀害。

  索要赔偿没有依据

  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某开始觉得浑身不舒服,“虽然自己不迷信,但是听说这件事后,每天晚上都睡不好,心里像是有个疙瘩”。王某又坚持住了一个星期,但这种“心里发毛”的感觉让他再也坚持不下去。前天,王某找到了房东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房东承认房子里确实发生过命案。王某认为房东应该事先告知,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房东要赔偿他的精神损失。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后房东提出只收取租房费用,对于王某半年后退房的举动不收取违约金,将1200元押金退还给王某。王某对此表示了同意。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认为,王某索要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租房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约定,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所租房子不能是“凶宅”,而且“凶宅”给王某所造成的精神上的压力,是传统观念所引起的,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见习记者吴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