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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烫伤后状告美国西北航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2:14 现代快报

  五年多前,南京人周静宜(化名)因公出差,在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班机时,一杯热开水打翻,烫伤了她的隐私部位。虽然航空公司当时给予了一些帮助,可事后却始终不愿道歉。为了讨要说法,周静宜将西北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虽屡屡受挫,却不屈不挠。去年底,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周静宜与航空公司再次对簿公堂,这次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美元,只为讨回一份尊严。法院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意外遭到烫伤

  周静宜是一名公务员。1999年8月4日,她因公赴美考察结束,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NW21航班回国。航线是夏威夷—东京(候机4小时转机)—上海。

  从夏威夷起飞时,周静宜坐在机舱右侧靠窗位置。飞机起飞后不久开始送餐,她向空姐要了一杯热开水。随后,这名空姐专门为她送了一杯热开水,并放在座位前的托盘上。可是空姐转身离开的一刹那,水杯倾倒,开水泼洒在周静宜的腹部,伤及隐私部位,身穿绸质衣服的她当即感到阵阵灼痛。

  机长立即赶到,了解情况后马上将她带进头等舱。可是打开急救箱后,她看见里面只有醋氨芬和绷带。于是周静宜让机长把药片捻碎,用开水调成糊状,她自己在毛毯做成的屏风后面,将药涂在伤处。在此期间,机长让她签署了一份事故报告,并允诺在东京转机时安排救治。

  没钱延误治疗

  航班到达东京后,周静宜艰难地走下舷梯,接应她的两位不是医务人员,而是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医院,因周静宜随身没有带钱,两位工作人员也拒绝支付200美元的挂号费。这导致诊所不予治疗。在候机的长达4小时的时间内,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再无一人过问。飞机由东京飞往上海的途中,伤口感染,疼痛加剧。

  经医院诊断,她的伤情构成二度烫伤。由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加上天气炎热,伤口化脓,直到三个月后,伤口才初步愈合。

  赴美告状受挫

  对于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周静宜给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去信,要求其承担应该担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从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将赔偿数额从1万美元逐步提高到1.3万美元。但是由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始终拒绝承认其应负的责任,周静宜始终得不到她最想要的道歉。

  2001年8月2日,周静宜委托律师在美国法院进行了诉讼,要求追究美国西北航空的责任。2002年7月,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突然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一位传教士提供证言称,烫伤事件发生时,他坐在周静宜的右边,并看见是她自己碰翻了水杯。虽然该证据遭到周静宜的驳斥,但却给她的代理律师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不久,这位律师提出不再代理这个案件。由于没找到合适的律师,她本人也因公务缠身,无法赴美参加听证会,美国当地法院裁决撤销了这一案件。但该院在裁决中指出该裁决不影响她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期待最终判决

  周静宜只好打算在国内起诉。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说,她搭乘航班的目的地是上海,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又称《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上海法院有管辖权。最高法院最终指定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此案。2004年4月,周静宜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北航空就她受到伤害后所持有的歧视和不人道的行为,登报向她道歉;向她支付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1美元。

  去年11月15日,双方在法院交换了证据。周静宜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她写给美国西北航空公司总裁的投诉信、烫伤鉴定报告、美国当地法院裁决书等6组证据。同时,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也提交了5组证据,但并未提供传教士证词。

  12月底,双方就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就此案应适用国际公约还是中国法律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方认为,周静宜作为中国公民,理应受到国内法保护。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律师辩称,华沙公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中国也是这一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法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应为国际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因此,此案应适用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差别并不太大,”代理此案的吴冬律师说,“不过,华沙公约中并没有赔礼道歉的内容,如果案件适用华沙公约,就很难得到我们最想要的道歉。”

  但是吴冬还是显得很有信心:“这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国家很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法。中国公民在国际航班遭到人身损害,并在国内起诉,当然也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截至昨天,法院的判决仍未下达。据了解,法院将在近期判决此案。“这将是新的判例,我很期待。”吴冬说。

  【链接】

  南京涉外官司凸现律师缺口

  对于南京人来说,乘飞机出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万一在飞机上出了法律问题该如何应对?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张明文律师说,我国《民法通则》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顺序应为国际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可协商确定适用某条被中国承认的公约。

  据了解,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和吉隆坡协议。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荣溪告诉记者,去年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就组织律师团队到澳大利亚,与当地知名律师所交流协商双方合作事宜。“主要是因为现在江苏人到澳大利亚留学经商越来越多了,各方面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这方面的缺口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去年,香港一家律师所也在南京悄然开张,主要经营的业务也是涉外。还有一名南京律师告诉记者,他已经将目光放到了涉外较多的海事案件上,因为“现在南京涉外的海事案件越来越多了”。快报记者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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