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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企改革改制迎来“决战年”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有了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3:1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月23日讯(记者 祝蕾 庄云锋)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126户企业完成改革改制任务。今年将是我市国企改革改制的决战之年。市政府日前出台《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对企业使用的土地、房产、市属直管公房如何处理等诸多焦点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改革改制范围

  规定指出,企业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改革改制范围,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继续由改制后企业管理使用。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使用的市属直管公房产权,按照协商有偿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企业,房屋重置价格统一确定为每平方米385元。关于企业承租的市属直管公房欠租问题,由市国资委、市房管局组织房产经营单位与企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处置。困难企业承租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生产用房分别给予40%和60%的减免。

  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发经济补偿金

  规定要求,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与留用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破产企业最少可先缴纳55%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破产(含清算退出市场)企业,不能按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先按不少于55%的比例缴纳费用,退休人员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由市国资委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和市劳动局备案后作记账处理,在企业资产变现后3个月内归还,不足部分从市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中归还。

  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长期停产拖欠职工生活费的,职工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照拖欠发生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登记债权。对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离休干部“两费”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可免除全部滞纳金。改制企业一次性清缴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改制时可先补缴不少于50%的社会保险费,按缴纳比例免除滞纳金,其余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不超过3年的分期缴纳计划。

  市委常委、副市长郭作贵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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