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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者被砍伤 抢救费用谁人担成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8:32 法制日报

  一歹徒持刀抢劫反被砍了19刀,逃跑途中因失血过多面临生命危险,恰遇警察后谎称被抢报假案,被警察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2006年1月20日,经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位自作聪明的抢劫犯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700余元。但因抢劫犯于某家庭经济困难,抢救费用却没有与医院结清,该费用应由谁承担呢?是医院、被害人、公安机关,还是其他社会组织?由此,该案例引出了一段法律空白。

  实施抢劫反而被砍19刀

  被告人于某本是一位木工,因无钱交纳住宿费而产生了抢劫的邪念。

  2005年8月30日晚上,于某装成乘客坐上了周某的

摩托车,当行至南莫镇姜楼村8组地段时,于某将菜刀架在周的脖子上,逼周交出身上的钱,但遭到周某的奋力反抗,其所持菜刀被周某夺走后,于某冲上去将周某推倒在地,一边抢刀,一边死死地掐住周某的咽喉。在生死关头,周某用手中的菜刀乱舞,于某被砍了19刀。眼见无法“取胜”,于某遂驾驶周的摩托车逃离终因失血过多摔倒,恰遇周某用手机报警唤来的警车。

  谎报案情得到及时救助

  于某在向警察作了被“抢”的虚假陈述后,因失血过多昏迷过去。警方迅速将其送往当地的一家

医院抢救。随后,警车开到案发地寻找“犯罪嫌疑人”,恰遇周某也说自己被抢了并且也受伤了,警方也将周某送往同一家医院医治,周某伤较轻,他先行支付了自己的医疗费用。

  警方非常惊愕,因周某诉说的被抢劫,时间、地点、情节与于某诉说的一致,只是二人都说自己是抢劫的被害人。数名警察留在医院,警车则连夜将周某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当周某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与于某所骑摩托车相对应时,警方确认周某是被抢者。

  经过输血、手术,于某脱离了生命危险。9月1日始,于某被警方监视居住在那家医院,12日被刑事拘留,21日被逮捕。

  被判入狱抢救费用待清偿

  海安县检察院在承办此案时,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于某赔偿周某被伤害后的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759.80元。

  但是,被告人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其住院12天期间所花的输血费、缝合费、CT费等合计五千余元却无力支付,这笔钱至今仍挂在医院的账上。

  民事责任如何分担要解决

  本案中,警察和医生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对抢劫犯于某先行抢救,但于某无钱支付医药费,这笔钱应由谁支付呢?对此,本案的主诉检察官唐元林认为,医院只是垫付,被抢者的行为又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法律的规定,其也不负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承担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职责,其没有必要和可能去承担该费用。因此,唐检察官建议,成立一个公共基金或慈善机构,以解决因被告人无力支付而拖欠的医疗抢救费及其他一些费用,这也是建设“

和谐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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