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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为何越来越好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8:34 检察日报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长庄乡马老汉没想到,在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仅8天,检察官就为他追回了欠款。法院一审时没有支持马老汉讨回欠款的诉讼请求,经德城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去年底,法院再审后改判刘某偿还马老汉欠款及利息2.7万余元。

  马老汉是幸运的,要是检察院没有推行再审检察建议,该案只能走抗诉程序,一起民行抗诉案件要经过受理、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发回原
审法院、原审法院重审等众多环节,一般需要半年甚至两三年以上才能等到结果。再审检察建议则开启了一条简捷高效的救济渠道,它适用灵活,既可以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也可以促成和解结案,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它还把民行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法院的调解和执行等程序,拓宽了民行检察监督渠道,弥补了抗诉监督的不足。还有,再审检察建议一般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简化了办案程序,减少了诉累,提高了司法效率,缓解了上级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压力。

  近几年来,再审检察建议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从2001年10月高检院明确提出检察建议可与抗诉并行并将其在全国推行以来,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数量持续增长,2003年是3316件,2004年是4333件,而去年前11个月就达到了5179件。

  尽管如此,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具体制度及相关操作程序现行法律没有相应规定,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全面实施受到了很大制约。为此,各地检察院积极与法院交流、协调,共同探索解决的途径。日前,由重庆市检察院和该市高级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开始实施。该《意见》规定,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和新证据案件,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还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法院提出改进审判工作的检察建议。该《意见》还规范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工作的8种法律文书样式(本报1月13日一版曾报道)。目前全国已经有22个省区市的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发文,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工作。

  检法两家就再审检察建议达成共识,意义很不寻常,这有利于推行再审检察建议。因为再审检察监督是一项与审判机关密切相关的工作,在缺乏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法院的理解和配合至关重要。有这么多地方的检法两家达成共识,再审检察建议推行起来将更加顺畅。检法两家联合制定再审检察建议的细则,也为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在立法规定滞后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借鉴、推广各地的经验,制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期限、再审检察建议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建议立法机关赋予再审检察建议以明确的法律地位。

  在为再审检察建议叫好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抗诉是检察机关始终不能放弃的法律底线,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的,要坚决提出抗诉,因为民行抗诉是法律规定最明确、最有权威的监督手段。要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民行抗诉并行互补,走出一条符合诉讼规律的民行检察监督之路。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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