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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反贪局局长疯狂敛财被判7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9:45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月24日电(记者 李嘉)公开场合是一个执法如山的反贪局长,暗地里却是一个贪得无厌的“社会蛀虫“,广西贺州市反贪局原局长张建辉在办案过程中竟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先后索贿20000元、受贿75000元。日前,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处张建辉有期徒刑七年。

  索要“打点费”是张建辉敛财的一大“法宝”。1999年下半年,时任贺州市检察分
院反贪局副局长的张建辉,在参与办理原贺州地区公安局长吴昌考一案中,以“吴的案件不再往下查”为由向吴的妻子姚兰英索贿。后来,姚兰英分别在不同地点交给张建辉30000元和20000元。与此同时,彭剑雄受吴昌考之托,将“打点费”20000元送给张建辉。

  收取“感谢费”是张建辉敛财的一大“诀窍”。1999年8月,在贺州市检察分院解冻邝锦荣案20万元存款之后,张建辉收取邝锦荣的哥哥邝锦成的“感谢费”5000元。

  贪得无厌是张建辉的“本色“。2004年6月,时任贺州市检察分院反贪局局长的张建辉以解冻吴昌考案的30万元存折为由向姚兰英索要钱财。8月3日晚,姚兰英将用报纸包好的人民币20000元交给了张建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张建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张建辉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索贿,受贿数额不大,能主动交待和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要求改判。

  经二审法院庭审质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张建辉索贿人民币20000元,受贿人民币7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对上诉人张建辉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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