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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省内可跨地享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1: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记者今天上午从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获取最新消息,再就业优惠证可在我省跨地区就业使用,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据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文件规定,在2005年11月9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文件强调,我省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屈凤丽)

  新闻点 8:30 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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