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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老金继承新旧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5: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权威人士澄清:1998年7月前退休的老人没有个人账户,不存在继承问题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吴子因报道:广州实施早期下海人员参加社保新政策一个多月来,至今已有近两万人被正式受理,其中已办手续且符合退休条件的200多人最快春节后就有养老金“进账”。昨日不少市民来电咨询:有传媒称“早期下海人员补缴社保后,一旦身故,养老金余额可继承”,但自家老人前几年去世,却未听闻继承一事,这是否新旧参
保人待遇不同?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有关人士接受本报采访释疑。

  该人士表示:“两者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一位早期下海人员过去从未参保,按照政策,他要补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大致为26730元(利息另计),其中的55%划入个人账户,为14701.5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以去年广州市的月社平工资2585元为例,则其养老金达639.5元。这一数字还将随广州市养老金每年的正常调整而“水涨船高”。

  而早期下海人员的死亡待遇计发,与原先的参保人员也是一样。若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若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死亡的,则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另外还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等,单是丧葬抚恤费,按现行标准就超过1.5万元。

  至于有市民问:自己的亲属几年前去世,为什么当时并未继承到其个人账户余额?有关人士解释说,随着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完善,参保人在1998年7月之后才真正有“个人账户”,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没有个人账户,自然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即使是一些1998年7月之后退休的参保人,由于其个人账户的缴存额不多,去世后可供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也有限,有些遗属可能继承了也没有多少印象,因此“不应误解两者待遇不一”。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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