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限高碰伤业主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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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6:0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由于地下车库内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业主刘先生下车时头部不慎撞在排风管道裸露在外的角铁支架上,为此,刘先生不仅遭受了病痛的折磨还耽误了两个月的工作。刘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共同赔偿刘先生损失共计3.6万余元。 2005年10月22日晚,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入地下车库,下车时头部不慎撞在车
法庭上,二被告均认为,自己公司在此事件中没有责任。致伤的角铁支架不在车位上方,正常情况下是碰不到的,与其公司无关。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微型车、小型车为2.2米,而此小区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内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 最后法院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3671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小区物业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责任。刘先生在停车时亦应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在此次纠纷中亦有一定责任,故应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任艳 王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