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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反贪局局长疯狂敛财 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8:0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月24日消息 公开场合是一个执法如山的反贪局长,暗地里却是一个贪得无厌的“社会蛀虫”。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贺州分院反贪局副局长、贺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张建辉,在办案过程中竟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先后索贿20000元人民币、受贿75000元。日前,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处张建辉有期徒刑7年。

  索要“打点费”是张建辉敛财的一大“法宝”。1999年下半年,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贺州分院反贪局副局长的张建辉,在参与办理原贺州地区公安局长吴昌考腐败案中,以“吴的案件不再往下查”为由向吴的妻子姚兰英索贿。后来,姚兰英分别在不同地点交给张建辉30000元和20000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彭剑雄受吴昌考之托,将“打点费”20000元送给张建辉。

  收取“感谢费”是张建辉敛财的一大“诀窍”。1999年8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贺州分院解冻邝锦荣一案的20万元存款后,张建辉收取邝锦荣的哥哥邝锦成的“感谢费”5000元。

  贪得无厌是张建辉的“本色“。2004年6月,时任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张建辉以解冻吴昌考案的30万元存折为由向姚兰英索要钱财。8月3日晚,姚兰英将用报纸包好的人民币20000元交给了张建辉。

  2005年底,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张建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张建辉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索贿,受贿数额不大,能主动交待和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要求改判。

  日前,经二审法院庭审质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张建辉索贿人民币20000元,受贿人民币7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对上诉人张建辉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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