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布国家核应急预案应对核事故(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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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21:00 新华网 | |||||||||
5.2.3我国周边国家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影响境内时的应急响应 我国周边国家发生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可能或已经对我国大陆产生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应。这种情况下的应急响应主要涉及辐射监测、饮水和食品控制、卫星污染碎片搜寻等,除受影响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响应外,国家级的响应按规定的职责任务分工实施。
6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6. 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 6.1.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 (1)应急待命: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应急组织,经省核应急组织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组织发布。 6. 1. 2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条件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在批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之前,必须获得足够的情况,确信该核电厂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特别要确认满足下列条件: (1)核电厂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应急组织应加强有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6. 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6. 2. 1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国家核应急办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国家核应急预案。 6. 2. 2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规定执行。 6. 3恢复正常秩序 6. 3. 1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除场内放射性污染,恢复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当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功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启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6. 3. 2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对直接受影响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另一方面为恢复环境和公众正常生活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在受控制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的原先居住的区域等)。为此,省核应急组织应制定恢复计划和明确进行恢复工作的机构,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国家核应急办检查、指导、协调和组织支援省核应急组织恢复计划的实施。 7附则 7. 1术语解释 7. l. 1核设施 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生产、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研究堆,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7.1.2核活动 任何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7.1.3核燃料循环 特指除核电厂和研究堆运行之外的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铀或钍的采矿、选冶、富集与加工、核燃料制造、核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7.1.4核电厂 用一个或几个动力反应堆发电或供热的动力厂。 7.1.5场区 具有确定的边界,受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设施所在区域。 7.1.6场外 场区以外的区域。 7.1.7核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7. l. 8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 l. 9应急预案(应急计划) 一份经过审批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与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该文件应有专门的执行程序加以补充。 7. 1. 10应急准备 为应付核事故或辐射应急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7. 1. 11应急计划区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7. 1. 12危险 一个表示与实际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照射有关的危害、损害或损伤的可能性和伤害后果等的多属性量,它与诸如特定有害后果可能发生的概率及此类后果的大小和特性等量有关。 7. 1. 13应急响应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7. 1. 14(应急)防护措施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7. 1.15隐蔽 指人员停留在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7.1.16撤离 指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7. 1. 17服碘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7. 1. 18临时避迁 指人们自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其返回原住地的时间或为几个月至2年,或难以确切预计返回时间而暂不考虑返回。 7.1.19永久再定居 指人们为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自受污染地区迁出,而又无法预计能否在可预见的将来返回原住地。 7. 1. 20去污 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7. 1. 21干预水平 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7. 1. 22行动水平 指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应考虑采取防护行动的剂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 7. 1. 23(辐射)后果 指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引起的结果或影响,用以度量的量是预计的或实际引起的剂量或剂量率。 7. 1. 24应急(辐射)监测 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辐射监测。 7. 1. 25应急培训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训练。 7. 1. 26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单项演习(练习)、综合演习和场内、场外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 1. 27辐射损伤 机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的各种类型的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 7.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相关专题: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出台 |